摘要
人身危险性概念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学研究从犯罪行为到犯罪人的转变中,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特征被揭示的。从人身危险的最初提出者看,人身危险性归属于犯罪学范畴,其最初意义,应主要是指初犯可能。站在犯罪学的视野观察,人身危险性应更关注初犯可能。刑法学作为一门规范性学科,以实际存在的犯罪作为研究对象,解决的是已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应仅限于已然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7年第4期100-104,共5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