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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不如“见义勇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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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4月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一位法学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作者 徐经胜
出处 《江淮法治》 2007年第06X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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