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串通招投标作为一种与价格有关的限制竞争协议,被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所规制。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制裁措施,在弥补因串通遭受的损害之余,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串通行为,维护了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机制。串通招投标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串通行为要件、串通人和请求权人主体要件、主观过错要件及损害结果四个方面。在赔偿范围上,我国应实行双倍损害赔偿。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00-105,共6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天津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我国招投标制度法律问题研究>(2005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