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1月23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着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的特点,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该解释共20条,无一不细微地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义,其本意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轻缓刑事政策中对未成年人“宽”的一面。然而矫枉容易过正,该解释的少数条文,在大力宣扬保护主义的同时,忽略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纵容了未成年人犯罪对被害人的侵害。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5X期49-51,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