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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确规定了必须经过集体组织成员讨论决定的物权变更事项 《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作者 王明
出处 《中国供销商情(村官)》 2007年第5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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