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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其信息化——兼评《物权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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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 《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内地的立法体系中不存在预告登记制度,虽然有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出现了“预告登记”的用语,但该用语中“预告”二字仅是以未建成相对于已建成而言的,即“预告登记”仅仅适用于“房屋尚未建成”的情形。显然,这里的“预告登记”与《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是不同的。
作者 陈芳华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07年第6期21-23,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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