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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构成职务侵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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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博士: 我队正受理一群众报案:我县一居民刘某与张某合伙投资挂靠在我县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期限为两年,刘、张二人合伙投资时未就投资开发事宜签订合伙协议。开发过程中,刘某、张某聘任了齐某为会计,齐某系张某的亲属。
出处 《人民公安》 2007年第10期62-62,共1页 People's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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