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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两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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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说,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不能把宪法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法草案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规定对立起来。
出处 《现代工商》 2007年第5期26-27,共2页 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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