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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生父母又出现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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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6年10月15日,贵州省某县居民李某(男)向派出所报案,称拣拾到一名刚出生的女婴。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并出具报案证明后,将女婴送交县民政局并由福利院抚养。民政局经公告也未查找到女婴的生父母。罗某夫妇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到民政局申请收养该名女婴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拣拾入李某听说此事后,找到民政局声称,该女婴是其超生的女儿,当初报案是为了以后再从福利院收养,这样就可以不交社会抚育费还可以为女儿上户口,
作者 孙文灿
出处 《社会福利(实务版)》 2007年第5期48-49,共2页 Social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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