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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不公布排污信息最高可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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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新网5月22日电,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为保证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对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出处 《人民政坛》 2007年第6期5-5,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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