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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村集体财产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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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原案再现 陈某自2002年10月至2005年6月30日任某村村民小组组长。在陈某即将离任时,该村村民小组组织了由若干村民代表组成的财务审计小组,于2005年6月19日和2006年3月9日两次对陈某任职期间经手的集体财务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审计.镇政府也派出工作组对审计活动进行了指导。审计结束后.陈某及其他参与审计活动的人员均在审计清单上签名确认,
作者 狄嬛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66-68,共3页 China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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