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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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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06年1月16日,某市中级法院将两个上诉案件的开庭传票以特快传递的形式寄给住在某县百纺公司院内的陈某,该邮件到达某县邮政局后,投递人员及时将邮件交给了一直从事百纺公司邮件收发的彭某(后离职)。彭某签收后,未能及时将邮件交给收件人陈某,致使陈某未能按时出庭并进而导致中级法院对两个案件作出了按撤诉处理的决定。
作者 胡放明
出处 《中国邮政》 2007年第6期56-57,共2页 China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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