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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误诊后生存患者的医疗事故等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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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尚处在继续治疗中的患者的医疗事故等级判定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各医学会还多以患者鉴定时的情形作为定级的标准,而一旦鉴定后患者的情形发生变化,对鉴定的质疑在所难免。笔者根据两例生存期恶性肿瘤患者医疗事故等级判定的不同结果,谈一点看法。
出处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年第2期81-83,共3页 Journal of Law & Medic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96)[S]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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