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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届毕业生“进杭落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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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2.就业协议鉴证。就业协议书应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鉴证。用人单位是省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可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签署;如果不是人事代理单位,可先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或持用人单位出具的《人事代理委托书》,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对就业协议签署意见、盖章。
出处 《浙江人事》 2007年第6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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