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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应成为法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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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靠法律,法律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传统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的法的价值观又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为满足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把和谐列入法的价值体系,并在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体现和谐的价值要求。
作者 孙良泉
机构地区 齐鲁律师事务所
出处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110-111,共2页 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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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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