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靠法律,法律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传统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的法的价值观又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为满足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把和谐列入法的价值体系,并在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体现和谐的价值要求。
出处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110-111,共2页
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