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取得时效是传统民法中重要制度之一,我国法律应确认地上权的取得时效已是民法理论界的共识,但对其具体适用仍存在分歧。从取得时效的法律功能入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国外立法例,对地上权的取得时效是否应以未登记的不动产为限,是否应以善意为要件,地上权取得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得后期限如何等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41-43,共3页
Journal of Xiangt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