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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应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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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实施召回制度。《规定》实施两年来,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得到了汽车产业界的积极响应,并且为在更大范围内对推进涉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出处 《汽车工业研究》 2007年第6期28-31,共4页 Auto Industry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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