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市易法的经营模式,分赢利与非赢利两类。市易务放贷收息,债务人或结保赊请或用契书金银抵当,赊贷付息,是市易法赢利的基本方式。贱买贵卖违背市易法通流物货、平抑物价的本旨,却未能禁止。经商之利不纳入政府财政收入,而由市易务官吏支配。在市易务年年完成收息定额、官吏获得酬奖的背后,赊贷本钱流失,规模萎缩日趋严重,市易务最终沦为发放高利贷的机构。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2007年第2期20-29,共10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