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是一种常见做法.租约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后,一方面,承运人可以以租约约束提单持有人;另一方面,解决了“择地行诉”带来的麻烦.但是这一作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则,提单持有人将面对一条曾经由承租人和承运人订立却又对其有效的仲裁条款:二则,避免“择地行诉”的同时,也使法院在被告的申请下不得不中止已开始的诉讼,从而丧失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如何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利益,保证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3期109-113,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