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成为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其积极意义十分明显,但其存在被滥用的风险。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滥用,各国立法者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来进行预防,主要有基于商事经营判断原则的股东代表诉讼驳回制度、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对于我国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最后笔者提出了提醒:我们在引进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出全面细致的考察,须知法律制度往往是由很多个方面和环节相互联系组成的,没有一定的制约和限制,好的制度也可以被错误的利用。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6X期234-235,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