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为新中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它对我国既有的物权规范进行了制度审核,重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征收制度、征用制度、遗失物规则和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法》结合民事立法趋势、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和我国基本国情,对我国尚付阙如的预告登记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地役权制度和占有制度进行了创造性的构建,显示出立法者顺应时事发展潮流、借鉴他国制度设计、填补我国法律空白的勇气与信心。将来的民法典应当进而补充规定先占取得制度、添附制度、取得时效制度、典权制度,并规定占有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出处
《探索》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84-188,共5页
Probe
基金
司法部重点项目"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与物权法研究"(02SFB1101)系列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