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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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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正式致函国际货币货币基金组织,宣布中国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这意味着我国从此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支付和转移,包括对所有无形贸易的支付和转移不得加以限制,不实行歧视性的货币安排或多重货币制度,所有法规和规章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是我外汇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作者 祝宝良
出处 《中国市场》 1997年第3期53-55,共3页 China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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