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独立性是公司的本质属性,在社团性缺失的情况下一人公司还能否具备法人独立性?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构成了一人公司存在的理论基础。这需要通过分析社团性在公司制度中发挥的功能加以解答。现代法人制度的本质是责任独立,责任独立来源于公司的财产独立和意志独立;而社团性对内的制衡功能是公司财产独立的辅助性保障,是公司意志独立的基础性保障和辅助性保障。也就是说,法人性是公司的本质属性,社团性并非公司的本质属性,但却是公司实现法人性的重要保障。因此一人公司具备合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其制度设计仅需围绕着在社团性缺失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财产独立、意志独立乃至责任独立来展开。
出处
《理论学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88-91,共4页
Theo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