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关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对省、市、县三级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关系和执法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具有对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等职权,并可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直接向同级检察院或指定的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出处
《森林公安》
2007年第2期45-45,共1页
Forest Public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