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等,都进行了一场新的企业立法革命,其基本点是打破传统定型化以管制企业结构为主的企业立法模式,改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立法规定,给予其更多的自治,减少不必要的管制,以因应不同投资者和资源组合的需要,加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80-85,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河南省科技厅2007年度软科学项目"科技企业形态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72400420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