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证口供的任意性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体现。目前两大法系国家对于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落实有着不同的做法,而要求供述出于任意,排斥非法的取证方法,乃是各主要国家的共性。安全与自由是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人权价值基础,个人自由应优位于公共安全,沉默权可看做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方面。针对我国关于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规范的不足,应赋予刑事诉讼被指控人有限制的沉默权,落实公民在宪法意义上的人权,逐步具备承担国际人权公约下的国家义务的能力。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188-191,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05年天津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论口供"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05]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