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行为是对人们以及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侵犯;认为为了和解与恢复的协商和赔偿最能恢复已被破坏的社区关系和预防再犯。恢复性司法赋予被害人的主体性地位,推行市民社会的刑事自治。基于犯罪成立标准、文化基础和民众情感、制度设计和社区建设的三个层面的中西差异,我国尚不具备全面推行恢复性司法的环境;但应借鉴和汲取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刑事和解的适度推行、被害人保护的加强、行刑社会化的展开三个方面加以适用。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3期11-15,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基金
四川大学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及在我国的实践构想"(项目编号:2006W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