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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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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很显然,乡镇人大主席团没有因代表大会会议结束而解散,而是仍然存在,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作者 彭立新
出处 《人大论坛》 2007年第6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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