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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布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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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出处 《人大论坛》 2007年第6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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