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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检察院推进“阳光办案”:吸纳上访人进专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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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四平市检察院在解决久诉不息的涉裣上访案工作中。推出“阳光办案“工作机制,吸纳上访人进入专案组参与案件调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充分体现了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作者 徐强
出处 《长安》 2007年第6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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