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税务、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体制存在固有的弊端,而根据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案件时,权力又受到限制,如无搜查权、传讯权、逮捕权等权力,在查处各种涉税案件时不能表现出强制性、权威性和及时性。建立强有力的税务警察,是一种现实的必然选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设置税务警察机构,在经济发地区可以试点设置税务法庭,以加大我国税收征收的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问题。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法的权威,有效查处涉税案件,保证国家预算收入的足额入库。
出处
《财会研究》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8-19,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