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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是良志佳作的必备条件——学习《条例》的一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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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六条指出:“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笔者认为,这是对修志工作者工作质量提出的基本要求。而“本行政区域”及“历史和现状”的提法则充分表明,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是我们修出良志佳作的必备条件。
作者 王建中
出处 《江苏地方志》 2007年第3期7-8,共2页 Jiangsu Local Chron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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