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往往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以某项特定财产设定担保,债务人届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银行即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变卖.拍卖或折价,从而优先受偿。这一《民法》上的“物权优于债权”法则已为我国法律界所承认。但是银行担保物权至高无上的地位正受到质疑,尤其在今天强调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我们更多考虑到的是债务人和社会的利益。笔者就银行担保物权中存在的法律冲突进行初浅分析,以期对银行担保物权的保护有所裨益。
出处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2007年第6期56-58,共3页
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