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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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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
出处
《税收征纳》
2007年第6期I0011-I0012,共2页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免征增值税
粉煤灰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建材产品
批复
征收
生产原料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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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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