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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补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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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如皋市丁堰镇鞠庄村陈明华读者来信:1989年10月,村委会与本组订立租地协议一份.租用耕地3.34亩.每亩每年租金550元。协议执行到1998年后。村委会不再付款。村委会讲.这块地已于1989年5月被征用.协议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合计10296元.到1998年已付租金11211元.以租代补.故不再付租金。请问:村委会以租代补合理吗?该如何处理?
出处 《农家致富》 2007年第12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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