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人性化是通过立法形式对人既有的和不断提升的需求和权利的确认,立法应最大可能地使相互矛盾着的主体需求、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得以共存。现代立法缺乏对人性的认识,所以要求法律必须在极其细腻的精神和价值层面寻找到一个合理的正义根据和原则,来协调解决人性的内在矛盾浮现在社会生活中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进一步认识人性的作用,达到一种理性平衡,使立法更加人性化。
出处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7年第3期82-83,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