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系某国有科研单位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在担任代理处长期间,李某曾负责该单位局域网改造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隐瞒了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母亲的实情,使没有施工资格的该公司中标;后在与改造施工同时进行的网站建设工程中,李某又利用领导委派其购买设备的机会,未经招标和请示,擅自将采买设备的工作交给该公司完成。经鉴定,该项工程造价为88万元。加上合理利润.工程价款应该在98.3万元至135.03万元之间,而建设单位为该项目的投资却高达216.78万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7S期33-3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