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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程交由亲属经营的公司施工造成高额投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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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系某国有科研单位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在担任代理处长期间,李某曾负责该单位局域网改造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隐瞒了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母亲的实情,使没有施工资格的该公司中标;后在与改造施工同时进行的网站建设工程中,李某又利用领导委派其购买设备的机会,未经招标和请示,擅自将采买设备的工作交给该公司完成。经鉴定,该项工程造价为88万元。加上合理利润.工程价款应该在98.3万元至135.03万元之间,而建设单位为该项目的投资却高达216.78万元。
作者 许士友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7S期33-3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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