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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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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作者 张兆松
机构地区 宁波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7S期62-63,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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