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狱行刑之内容,它是监狱理论与实践的一个基本问题。搞清这一问题,无疑不仅对理论的成熟还是对实践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判定刑罚的具体内容应准确理解和把握刑罚客观具有的“本质上的报应性,内容上的明确性,程度上的限定性,运行上的暴力性”等基本特征。依据这些特征可以判定,除了“监禁”是刑罚内容外,“劳动与教育工作”不应列入监狱刑罚之内容,它只是监狱的刑罚执行形式,同时它客观是新中国监狱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07年第3期48-51,共4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