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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规定的反思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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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其制度价值在于抽象地识别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以及该法律行为究为此法律行为,抑或彼法律行为,解决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部构成问题。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法律行为特别成立要件的规定,存在诸多失误,有的将特别成立要件规定为特别生效要件,有的将特别生效要件规定为特别成立要件,颇为混乱。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对相关条文作相应的修正,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作者 刘新熙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83-89,共7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我国《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
  • 2茂国《合同法》第197、238、270条.
  • 3[德]卡尔·拉伦茨 王晓晔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6页.
  • 4[英]梅因 沈景一 译.《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95.第182页以下(引文见第187页).
  • 5[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 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页.

同被引文献32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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