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SPS协定》因直接涉及食品安全、人类及动植物之生命和健康,目前有沦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的倾向。由于《SPS协定》第4条的“等效”条款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甚至模糊性,导致了各成员方在实际适用该条款时显得无所适从或对该条款的解释莫衷一是,从而减损了该条款的价值。《SPS协定》第4条“等效”条款应追求“求同存异”的价值取向。与传统的“执行国际统一标准”的国际协调途径相比较,“等效”更能反映贸易双方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所要达到的适当保护水平,更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也可据此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卫生安全体系,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适当保护标准;加强我国有关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建设,提高卫生检测技术水平。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07-113,共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