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生效后,普通医生在临床工作中收受医疗回扣是否具备了刑事定罪的法律依据,理论界依然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和医务人员认为此类行为既不属于受贿罪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调整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要正确认识此问题,只有从受贿罪立法的历史变迁、商业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以及与其他相关刑法罪名进行比较的角度来分析,才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的刑法后果。
出处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97-100,共4页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贿赂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课题(SJ2007A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