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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处理过的违法行为不应依据新规再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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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我局一工作人员在2004年帮朋友报销医药费,后查出其使用的是假发票。当时令其退还全部冒领的医药费,并作出深刻检查。现任领导认为当时的处分过轻,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弟495号,2007年4月22日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对其进行处分。请问是否正确?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79-79,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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