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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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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几种情形讨论了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第一,债权转让协议有约定,该约定对协议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二,债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原合同有约定,该约定继续有效,对三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三,债权转让协议和原合同均未约定,根据被告住所地和原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但是,当原、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一致时,只能根据被告(债务人)住所地确定管辖。
作者 王乃权 周红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7年第6期46-49,共4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4

  •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M].谢杯拭,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2[英]P.S.阿狄亚(PatrickSelimAtiyah)著,赵旭东等译.合同法导论[M]. 法律出版社, 2002
  • 3[英]P·S·阿迪亚.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84-387.
  • 4张秋喜.利用债权转让规避地域管辖的成因及对策[J].经济导刊,2011(8):22-23.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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