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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赔偿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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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问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往往损害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妨害学生的发展,涉及到学校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问题。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力不足,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根据农村义务教育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性质,考虑到学校在免收学杂费后没有创收和积累能力,为解决其赔偿责任能力之不足,需要从保险和行政赔偿两个方面解决。
出处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年第3期61-63,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Open University
基金 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均衡与公平: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城乡义务教育"(课题编号:06YB048)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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