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简介
2002年5月,李日平与符绳泽合伙经营金山海大酒店。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约定李日平以食品中心大楼作合伙条件,并占70%股份;符绳泽出资30万元作为合伙条件,并占30%股份。至2002年11月止,符绳泽向李日平交付合伙投资款共174500元。2002年8月18日,符绳泽经李日平同意,双方到乐东公证处,请求将合伙协议的一方主体即符绳泽改为符武帅(为符绳泽之子),
出处
《特区法坛》
2007年第3期44-45,共2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