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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班”、“重点校”必须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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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之后,本以为各种“实验班”、“快慢班”、“教师子女班”等名目繁多的重点班一扫而光,但时间已过去半年多,业已存在的重点班依然故我,新的重点班又在遮遮掩掩中产生。虽然“重点校”
作者 罗朝民
出处 《中小学校长》 2007年第6期38-39,共2页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Princip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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