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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和谐社会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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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立法上没有对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而它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有利于保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对弱势群体最廉价的、最快捷的和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有利于培养和谐社会所要求具有民主法治素质的公民,有利于监督制约权力,遏制腐败,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文章还就我国如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构想。
出处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年第2期41-42,共2页 Journal of Hainan Radio & TV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2

  • 1张庆福.《宪政论丛》第1卷[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 2[日]中村义孝编.《法国的“法治国家论”与宪法法院》,《宪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页.

共引文献75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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