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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极要件事实的证明 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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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法上曾有“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的原则,进而演化为“主张积极事实之人有证明义务,主张消极事实之人无之”。(1)积极事实即肯定事实,也就是主张存在某种事实;消极事实即否定事实,也就是主张不存在某种事实。罗马法的这一原则对后世的证明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有关诉讼证明的探讨基本上都是围绕积极事实展开的,而忽略了对消极事实证明过程的研究。
作者 杨剑 窦玉梅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54-57,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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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4

  • 1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版,69-70
  • 2[德]莱奥·罗森贝克:《举证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5-123页
  • 3《民法通则》第16、24、58、92、93、125、127条
  • 4《合同法》第48条
  • 5《婚姻法》第10条
  • 6《收养法》第6条
  • 7《专利法》第22条
  • 8《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 9[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07年版,第421页
  • 10杨路,鞠晓红.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J].法学,2003(11):123-128. 被引量:5

共引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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