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2003年以来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但时至今日,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仍很不完善:股权设置不合理,“三会”制度形同虚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省级联社和市级联社(办事处)的行政干预使基层信用社缺乏经营自主权,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机制尚未取得根本性转变。反思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构建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忽视了治理结构与生存环境的适应性。因此,必须在充分考虑与农村社会经济环境适应性的基础上,重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
出处
《农村经济》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64-65,共2页
Rural Economy